辛集市的这家纺织公司被处罚7万元2025.3
发布时间:2025-03-30 03:22 浏览量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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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环罚决〔2025〕0003号
发布日期:2025年03月27日 发布单位:生态环境局
辛集市生态环境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辛环罚决〔2025〕0003号
当事人: 辛集市乾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
地址: 辛集市小辛庄乡工业区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 赵*伟 身份证号: 13230119770407****
本机关于 2025年 3 月 10 日,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(单位)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现已查明,你(单位)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。
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。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。本机关已告知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申请听证,你(单位)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。
现依据 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,按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(排污许可管理类)序号13的规定,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:1.对环境影响程度: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,取值10%;2.违法主体类型:重点管理(印染),取值15%;3.排放污染物类别:一般工业废气,取值10%;4.配合调查取证情况:配合检查的,取值0%;5.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: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,取值0%,合计取值35%。根据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五条,罚款金额=35%*20万=7万,综合考虑上述情节,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处罚款:柒万元整(70000元)
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:辛集市财政局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辛集市生态环境局
2025年3月27日
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